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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案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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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案评析
【摘要】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如何理解“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规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遗弃;故意***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机动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与被害人朱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农贸交易市场路口处向左拐弯过程中,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致朱某脸部擦伤,因路口人多,后王某将朱某抬至其车上往北行驶到该公路一乡村路口处,王某恐怕受到被害人朱某的讹诈,随将朱某遗弃在该路口后驾车逃逸,大约30分钟后被害人被路过的行人发现,后朱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因害怕遭受被害人的讹诈,在与同车人商量后假装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在半路上将被害人遗弃在乡村路口,后经路人发现报警,被害人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致死亡。本案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间接故意***罪。理由是本案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案发现场后,遗弃在乡村路口,后被害人因延误救助而死亡。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该案王某的行为转化为间接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构成普通交通肇事罪。因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法交通法规,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普通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罪。因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以后逃逸而使交通肇事的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形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的结果加重情节。本案中综合该案情况,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结果加重犯罪。准确认定该案必须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普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罪的关系;第二,如何理解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第三,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如何理解“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规定。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应对逃逸行为准确把握
对于何为逃逸?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该规定构成逃逸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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