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前 言
为规范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要求,依据HJ/T76-200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和HJ/T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数据审核和处理规定(试行)》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通信规范(试行)》一并作为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实施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有关排气参数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维护管理要求、验收方法和校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重点污染源范围内的火电厂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炉窑及生活垃圾焚烧炉等固定污染源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6-1999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
HJ/T47-1999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1999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GB/T12519 分析仪器通用技术条件
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参比方法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颗粒物
本规范中所指颗粒物包括烟尘、粉尘,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液体和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指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符合本规范第8章、第9章的要求,在有效期内的运行,但不包括在检测器污染、故障、系统校正、校验或系统未经校验、未经定期校准等可能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发生异常值时的运行。
4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是由颗粒物监测子系统、二氧化硫监测子系统、氮氧化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处理子系统等组成。测定烟气中颗粒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同时测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量、烟气含湿量等参数;计算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速率; 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图表并通过数据传输系统传输至管理部门。
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位置要求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安装在能准确可靠地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状况的有代表性的位置上。其功能应符合:
(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浓度监测;
(2)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
(3)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监控。
一般要求
;
;
;
;
;
,安装位置易于人员接近,有足够的空间,便于清洁光学镜头、检查和调整光路准直、检测仪器性能和更换部件等。
具体要求
。
;对于水平管道应考虑烟尘重力沉降因素。
,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4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2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
在烟尘自动监测断面,应预留手工采样孔,供手工校准使用。手工采样位置应不与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上海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