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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邻接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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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邻接权
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就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给予邻接权保护的原因:
1、作品本身不能产生价值,作品只有在传播中才能实现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2、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投入脑力劳动体力劳动和物化劳动, 所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二者相互依赖,著作权是产生邻接权的前提。邻接权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产生,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
邻接权包含的权利内容:
1、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2、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3、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4、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第一节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权利的概念与性质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
所谓表演,是指直接在现场公开再现或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直接现场表演,也称活表演,如传统的舞台表演;借助技术设备的表演,也称机械表演,如通过音像设备公开播放录制的乐曲。
表演者的权利是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产生的,与作者的权利不同,但又与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很接近,因此称作邻接权。
二、表演者的权利与表演权的区别
1、表演者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又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表演权则是著作权当中的一项具体权利。
2、表演者的权利的客体是演员的表演活动,而表演权的客体则是文学、艺术作品。
3、表演者的权利是由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则是由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
4、表演者的权利是一种混合权利,除了包含财产权利之外,还包含人身权,即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而表演权则是著作权中的一项财产权利,即自己或许可他人以表演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5、表演者的权利控制的行为是对表演的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复制发行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表演,表演权控制的行为是对作品的表演,
6、表演者的权利的产生通常与作者行使权利有因果关系,通常是由于作者行使表演权才产生的,而表演权的产生通常与他人行使权利没有因果关系,它完全取决于作者或著作权人自己。
三、表演者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其表演者身份及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期
(一)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两项权利永远受到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
(二)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保护期至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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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