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9〕22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二○○九年五月八日)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预防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令第77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中应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不予审批。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其中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篇章或者说明。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及分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按照《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要求执行。
需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划,应按照不同类别分别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评价文件。具体按以下要求分类编写:
(一)下列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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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规划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含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规划);
(含流域水电规划);
(含水资源开发利用、水源保护、跨流域调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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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环卫设施、加油站、公共交通设施、固体废物处置、排水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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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109号)第六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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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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