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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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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文】
钟税官:
我们税务所辖区内有一个民办学校,是1997年经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学前班、小学、初中、高中四个阶段的全日制、寄宿制、封闭式管理学校”,未有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至今只缴纳过个人所得税。
关于民办学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税务机关认为应对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该校坚持认为,社会办学属于当前应当扶持的事业,《社会力量办学暂行条例》规定学校不能以盈利为目的,盈利所得也只能用于学校的再投资发展,不分配,因此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对民办学校是否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东某税务干部
山东某税务干部:
对民办学校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分两种情况。
如果该校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对该校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校注册类型不是个人独资或合伙性质的,则应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06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民办学校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其中,收入总额包括民办学校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民办学校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入;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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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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