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甲方以固定回报的方式获取利益退出公司股份
(一):
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开发协议书甲方:
开阳县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杨先华乙方:
开阳县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樊士源甲、乙双方依照《合同法》、《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现对17号地块(原煤炭市场,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房地产联合开发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项目投资及开发:合同法》、《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现对17号地块(原煤炭市场,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房地产联合开发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项目投资及开发》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共同合作运作珠海市桂花苑综合楼续建开发及物业运营、权证办理(以下简称该项目)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广东长城建设公司珠海公司开发的珠海市桂花苑 c栋综合楼续建开发及项目整体运营、权证办理事宜。
二、合作原则:
1、甲方负责项目的投资、c栋塔楼续建开发及a/b/c栋物业裙楼的整合运营、原a/b栋已售房屋的权证办理等工作。
2、乙方负责将该项目合法转让至甲方新公司名下,并负责项目开发、运营过程中的关系协调(包括并不限于政府关系、债务关系、业主关系、租赁户关系等)、规划报批、六证办理(指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工程建设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外销售许可证等,以下同)、后续的房屋竣工验收(甲方工程方面造成的问题除外)等手续办理工作以及项目开发、整合运营全过程中的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三、具体合作方式:
1. 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配合甲方与项目出让方广东长城建设公司珠海公司在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内容上完成项目转让及物业转让、委托权证办理等一揽子合同(以下称《出让合同》)的签订工作。
2.甲方在《出让合同》签订开发公司,乙方作为该公司的不记名股东参与项目的盈利分配,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3. 甲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后乙方保证将c栋塔楼㎡(含800㎡空地)土地权证(包括政府批准的规划指标)过户到甲方房地产公司名下; 4.甲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后或出让方共同签订《三方协议》并在90日内将4300㎡裙楼和5600㎡地下车库过户到甲方房地产公司名下,由甲方进行项目整体运营; 5. 甲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后开工所需的一切报批手续,以确保甲方续建项目开发的合法性; 6. 甲方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后需的所有关系协调(包括并不限于政府关系协调、周边关系协调等),确保裙楼商户全部清理出场,清除除建设施工之外所有影响项目施工的因素,确保甲方项目按时正常动工建设。
7. 乙方协助甲方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六证办理、房屋验收等手续办理工作。
8. 乙方协调长城公司并配合甲方公司共同完成原有裙楼物业整合、原有已售房屋权证办理工作。
9. 销售物业(指c塔楼及裙楼部分)的价格体系由乙方制定,甲方负责销售。从项目开盘销售之日起,如果单月销售进度低于3%(按总建筑面积计算)或连续两个月销售进度不足10%,甲方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在20%的范围内调整销售价格。调整销售价格后,仍未达到前述销售目标的,甲方应当再次依上述办法调整销售价格。地下层销售或出让、出租的价格体系由甲方制定。【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甲方以固定回报的方式获取利益退出公司股份】
四、合作期限:出让合同》)的签订工作。
2. 甲方在《出让合同》签订开发公司,乙方作为该公司的不记名股东参与项目的盈利分配,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3.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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