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物在离港24小时后触礁沉没。问: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1、(1) C银行不能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2)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独立的自足文件。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做出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不得拒绝付款。(3)结合本案例,银行付款与B公司是否倒闭无关。其次CIF价格条件下,受益人在装运港交单即代表交货,这批货在离港24小时后触礁沉没,风险由开证行承担。
2、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两笔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2、(1) 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2) 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有八项,其中二项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项为: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3)结合本案例,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
3、我国H公司4月10日向国外G公司发盘“此发盘在4月20日复到有效”, G公司在4月14日还盘“你方价格太高,恕难接受。”4月18日,G公司又再次来电“你方4月10日发盘我方接受,信用证稍后寄出。”请问,此时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3、(1)合同不成立。(2)根据本案例,我国H公司4月10日向国外G公司发盘,注明在4月20日回复有效,G公司在4月14日还盘说:“你方价格太高,恕难以接受”。在4月18日G公司又回复说接受H公司4月10日的发盘,并稍后寄出信用证。到此,G公司已经在4月14日给H公司发出一个新的发盘了,也就是说,4月10号所发的盘已经无效了。所以4月18号的回复是无效的,合同是不成立的。
1、万利贸易公司按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旧金山,共计500件,每件产品的国内费用为5元人民币,(含增值税17%),出口退税率为10%,佣金为售价的5%,保险按CIF价的110%投保一切险,保费率为1%,出口总运费为1000美元,,若我方要保持15%的销售利润,应如何报价? (要求计算过程保留四位小数,最后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写出完整的价格条款)
1、每件退税金额=/(1+17%)*10%=5(元);每件购货成本=-5=(元);每件国内费用=5(元);每件运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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