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时复命制度
编制: 张仲举
审核:
批准:
2013年4月23日发布 2013年5月1日实施
河北华明光学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部门执行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减少各部门以及各岗位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令行禁止的高效的垂直指挥系统和行政督办系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人员。
3定义
四小时复命制的概念不是要在四小时之内完成任务,而是从完成或发现完不成的那一刻算起,要在四小时之内将结果报告给下令者或协调者,本处四小时指半个工作日。
4职责
。
,并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通报。
5管理要求
“四小时复命制”的推行内容
、下属各岗位对任何命令和各种书面协调支持的工作事项,不管完成与否,受令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下令人复命。
、下属各岗位,当接受命令,或协调事项在开始执行任务后发现有困难或阻力,应努力去克服;当所遇到的确实为不可克服的困难,本单位、本岗位无法按时、按标准完成任务时,应立即向下令者或协调者复命,用书面形式报告不能完成任务的困难和原因。同时,下令人或协调者应根据情况撤消原命令或更改命令的内容而成为新的命令,规定的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即半个工作日),即“四小时复命制”。
“四小时复命制”的意义在于个人、单位相互之间应及时沟通,以共同完成任务和取得更好的效果。
、各单位之间互相交付、协调、配合执行的工作任务,只要接受了,不管完成与否,必须“四小时复命”。
、各单位之间在执行相互交付、协调、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上级、相关单位需改变决策,取消此项任务时,应立即或在决策后1小时之内书面通知下级、对应单位结束尚未完成的任务。
,但不得超过四小时。
“四小时复命制”的推行原则
,没有指挥就没有管理。
、下属各岗位,依照本单位组织机构形成逐级的上下级工作关系。
,下级无权裁定上级的对错,上级的对错应由上级的上级来裁定。
,下级可以不服从,否则,必须服从。
、下属各岗位行政隶属关系上只有一个上级,即直接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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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只有一个上级;
,一个人只和一个上级打交道;
,一个人只有一个上级。
,可以越级检查,不能越级指挥。
,检查可以越级,而且一定要越级;但是,不能越级指挥,指挥必须逐级。
,可以越级申诉,但不能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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