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客户资料的录入、统计与归档,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客户资源共享,更加有效的积累客户,同时为有效规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购买公司信托产品的高净值客户(指认购信托份额300万以上的合格投资者)、准高净值客户(指认购信托份额100万-300万的合格投资者)及目标高净值客户(指潜在的可能认购公司信托产品的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财富管理中心的人员负责所有签约客户信息的录入、统计及归档。
第四条客户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机构客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证明法人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二)机构客户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自然人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客户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邮箱和家庭住址等)。
第五条财富管理中心建立客户档案。每签约、接洽一个新客户,均应在业务系统中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档案需要标准化、规范化,应包含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客户信息。
第六条客户的资料变动、与本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及年度参与产品购买与产品到期退出的金额统计信息等,均须记入客户档案。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与客户接触的重大事项,均须告知财富管理中心(经公司高管确认的保密业务除外),相关客户信息不得局限在个人范围内。
第八条财富管理中心员工离职时,不得将客户资料带走,离职员工应协同财富管理中心对客户资料进行接收、整理及归档,并依据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承担与在职期间相同的保密义务和不得擅自使用有关信息的义务。
第九条客户信息查阅实行权限管理,未经公司分管领导许可,不得随意调阅客户档案。
第十条财富管理中心员工对高净值客户、准高净值客户及目标高净值客户等重要渠道客户实行一对一服务。
第十一条在重要节假日与客户生日时,对现有的各种级别客户均须撰写短信或者邮件问候。
第十二条与客户的信函、传真等,均应按照规定记录在案,并整合在客户档案内。
第十三条负责与客户联系的员工离职时,应由财富管理中心及时通知有关客户,并指派其他员工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
第十四条严禁对外泄露公司客户资料,全体员工依据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对客户信息负有相应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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