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
1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2
最大诚信原则
3
近因原则
4
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定义: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第2款强调: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第1款强调: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方
保险方
告知
保证
弃权
禁止反言
二、最大诚信原则
来源: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
立法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中国)
二、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定义: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二、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
类型: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
明示保证、默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
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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