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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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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熟悉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熟悉近因原则的内容
应会:
能够运用保险基本原则分析保险案例
主要内容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近因原则
[案例一]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什么是保险利益呢?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
、受托人的保险利益;

[案例二]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交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
、父母、子女具有保险利益;
、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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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