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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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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含义
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1
二、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
合法性
经济性
财产保险:用货币计量;
人身保险:利害关系
确定性
现有利益: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期待利益: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
2
保险利益的成立条件
注意: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是在受损索赔时,期待利益必须已经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3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4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使用权和经营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基于担保权产生的保险利益
即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基于保管权、承运权、租赁权产生的保险利益
经营者对其合法的、合理的预期利润或收益具有保险利益。
利润、租金、运费
5
案例:房屋火灾毁损赔案
[案情简介]
某年12月10日,王某将自己所有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王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期以来关注楼市的动态,终于于次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王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王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张某。5月5日,张某支付了三分之二的房款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5日,因张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张某找到王某,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后向法院起诉。
6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案情分析及结论]
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王某对房屋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索赔;二是“房屋转卖”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王某对房屋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是否已转移。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本案例中,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买卖合同无效。即王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辩称,“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等原则并根据保险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对其进行解释。本案中,房屋转卖的解释应适用专业解释原则,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
[本案启迪]
保险房屋转卖他人,并且过户登记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单批改手续。
7
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案例:租用厂房的保险利益
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480万元,其中:厂房及附属建筑300万元、机器设备80万元、存货100万元。在保险期间发生台风事故,造成附属建筑——简易房屋顶被吹坏,设备、存货受不同程度损失,受灾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现场察看、损失清点,保险双方签订损失确认书,、、简易房维修费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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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保险理赔人员审核索赔资料时发现,被保险人的房屋建筑系租用他人房屋,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文显示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基于此,对房屋的损失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被保险人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对保险标的同样具有保险利益,在发生损失后,应当得到赔偿。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将影响到生产,其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二是认为被保险人虽然是房屋使用人,其对房屋确实有保险利益,但其保险利益是建立在对损失负有责任时其保险利益才存在,但在对损失不承担责任时将不存在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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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案情分析及结论]
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低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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