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公安消防部队
正规化建设有关规定
一、公安消防部队机关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
(试行)
为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机关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对机关正规化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日生活
(一)早操
支队机关原则上按《内务条令》规定执行,需减少早操次数的,由支队确定。
总队机关早操每周不少于一次。
指挥学校机关早操每周不少于三次。
各级机关要按要求出早操,清点人员,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在营区和营区附近居住的机关干部应参加早操,具体人员由支队以上单位首长确定。应当参加早操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总队机关由直接首长批准,指挥学校、支队机关由部门首长批准。早操应按队列要求组织实施。
(二)开饭
要按作息时间表规定的时间就餐,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推迟。
(三)办公
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制(上、下午各4小时),上、下午的工间休息(15 至20分钟)通常组织做工间操或个人体育活动。机关作息时间表分别由总队、支队、学校制定。
节假日,干部担负执勤、值班等任务不能正常休息的,应视情安排补休。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或提前下班的,必须请假。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支队机关干部由部门首长批准;总队机关和学校由直接首长批准。请假一日以上的,按《内务条令》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应适时安排一些体育比赛、文化学习等集体活动。
(五)留营住宿
不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和家属已随军未随队且未在营区外分配住房家不在当地的机关干部,应当在营区留宿。非办公时间外出应在就寝前归队。留营住宿的具体规定由各总队确定。
(六)点名
对留营住宿的机关干部每月点名不少于一次(由单位主官指定人员组织实施)。
(七)查铺
对留营住宿的机关干部,每月查铺不少于一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应重点加强(由单位领导轮流组织实施)。
二、办公室设置
(一)部门以上领导办公室
通常设单人办公室。室内可放置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电视机、碎纸机、报架、沙发、茶几茶具、饮水机(暖瓶)、衣帽架(柜)、脸盆架、痰盂、有条件的也可放置床铺(应与办公室隔开)、衣柜(床头柜)。室内可摆放适量花卉。国旗的插置按《内务条令》规定执行。
办公桌上可放置玻璃板、电话(传真)机、台历、笔筒、墨水,胶水和水杯。玻璃板下通常铺垫绿色布(毯),可压放电话号码表、作息时间表、工作计划安排表(图)和保密守则。办公桌抽屉内、柜内的物品应分类存放,整洁有序,符合保密、卫生要求。窗台、柜上不准堆放物品。
室内墙上可张贴悬挂世界地图、全国地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图和驻地地图,其它不得张贴悬挂。窗帘颜色应统一。
放置床铺时,支队以下领导应当使用部队配发的军绿色被子(使用被罩时颜色应与被子基本一致),铺白色床单。衣帽和床下物品放置同基层一致。
(二)处、科领导办公室
处、科领导通常设双人办公室或与部属同室办公,有条件的也可设单人办公室。室内物品的摆放和墙上张贴悬挂的物品同部门以上领导一致。
(三)机关干部办公室
通常以处、科为单位设集体办公室,也可设置单人隔断办公区式办公室。室内可放置桌椅、文件资料柜、计算机、碎纸机、复印机、报架、沙发、茶几茶具、饮水机(暖瓶)、衣帽架(柜)、痰盂。办公桌通常靠墙、窗对放(设单人隔断办公区式办公室除外),桌上可放置玻璃板、电话(传真)机、台历、笔筒、墨水,胶水和水杯。玻璃板下通常铺垫绿色布(毯),可
压放电话号码表、作息时间表、工作计划安排表(图)和保密守则。其它不得压放。办公桌抽屉内、文件资料柜内的物品应分类存放,整洁有序,符合保密、卫生要求。窗台、文件资料柜上不准堆放物品。室内不准放置床铺,不准摆放工艺品,墙上只准悬挂地图、业务职责、奖状、流动红旗。
三、各类库室设置
(一)会议室
设置桌椅或沙发、茶几、茶具柜、痰盂等。桌上可摆放花卉、暖瓶、水杯、笔筒。需铺垫桌布(毯)时,一律用单色。墙上可悬挂钟表。
党委会议室墙上悬挂党的三代领导人题词或“讲学对本单位的题词匾(红底色,金黄色字),匾的大小适中,庄严大方。室内适当位置插置党旗,旗面自然下垂。
司、政、后、防部门会议室墙上悬挂党的三代领导人题词和江主席对本单位的题词匾(未题词的,统一使用江主席“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题词)。匾的规格、要求同党委会议室牌匾一致。
(二)荣誉室
设置存放奖品的架(柜)。也可在墙上张贴悬挂队史、锦旗、奖状、奖匾或将锦旗、奖状等拍成照片,设专栏悬挂或用架(柜)摆放。墙上张贴悬挂《荣誉室管理规定》。
(三)图书阅览室
设置书柜(架)、报架、桌椅,墙上张贴悬挂《俱乐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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