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说明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Monday, June 21, 2004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张裕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的必要性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1998年修改并经陕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后施行至今,对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促进旧城区改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原《办法》虽然经过1998年的修改,但其大部分内容仍然依据的是原《条例》,因此,原《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市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客观实际。一是经济体制环境的变化。原《办法》所依据的原《条例》,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制定的,而现在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法律制度环境的变化。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近几年来颁布实施了一大批经济、民事、行政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必须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衔接;三是房屋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房屋所有的结构已经由以公有房屋为主逐渐向以非公有为主转化的发展阶段。因此,对《办法》进行修改已十分迫切。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渐转变,城市房屋的产权关系和民事关系也在发生变化。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房产私有化的比重不断提高,城市居民住房消费的观念也随之变化。停止福利性的房屋分配以及住宅商品化的推动,维护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成为拆迁安置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房地产的价格必然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其价值。因此,《办法》必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形势,为拆迁当事人提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依据,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办法》作一定的修改和补充。
(二)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一致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给原《办法》提出了新的问题和要求,特别是为了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例》于2001年修改后重新颁布施行,也使《办法》必须根据上述法规进行修改,使之保持法律、法规的统一性。
(三)实际工作的需要。
我们在多年的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实践中,在贯彻执行《条例》的原则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市的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一些政府规章和配套性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的实施,减少了拆迁安置纠纷,维护了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但这些文件都需要通过修改原《办法》使其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为拆迁安置实际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修改《办法》的主要原则
修改《办法》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新《条例》的原则精神,结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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