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规则和程序
1. 参展商资格
中国航展的参展商,其展品或服务必须与航展的主旨相符,并符合大会对展品内容的要求。
(1) 飞机、导弹及其动力装置。
(2) 运载火箭、航天器、有效载荷、地面设备及有效载荷的应用。
(3) 机载武器及导弹、武器装备及相关的火控系统。
(4) 飞行管制及导航辅助设备(空中及地面设备)。
(5) 机场设备及交通管制系统。
(6) 机载设备及用于训练、操作和维修的相关材料。
(7) 防空设施及系统。
(8) 与1-7项有关的零部件、组装配件及其材料和工具。
(9) 1-8项相关的试验、检测、控制服务设备和系统。
(10) 航空航天科研发展和学术机构。
(11) 其它与上述展品有关的服务及活动。
:
(1)参展商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在展期只可展出申报范围内的展品(宣传资料除外),禁止超范围展示,同时,申报展品须与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相符。禁止在展位和展场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贩卖行为。
(2)未经展会承办方书面同意,参展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展位或贵宾房。
(3)展会期间,参展商不得无故撤展,如需提前离场,须获得展会承办方书面同意。
3. 参展程序:
书面申请
展期、撤展
证件办理
展览搭建
支付款项
签订合同
资质审核
参展商以书面方式提交参展申请表格,并请将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税收登记证复印件一同快递给展会承办方,展会承办方在审核通过后将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并发放付款通知书。
4. 付款:
(1)申请标准展位之展商,须支付4万元人民币给予展会承办方作为保障合同有效履行的押金。若参展商未违反合同约定,展会结束后无息退还参展商。
(2)合同签订后,参展商须在收到付款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展会承办方指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额参展费用和押金。逾期不付,合同自动解除。
(3)参展商参展而产生的搭建管理费、水电费按大会标准另行支付,详情参阅《2010年中国航展展位搭建管理手册》。
5. 违规处罚:
如果参展商违反合同之约定,违规进行任何形式的贩卖,或者展示除申报以外的任何产品,或者未经展会承办书面同意,擅自将展位或者贵宾房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则展会承办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其参展证和立即取消其参展资格,押金不予退还给参展商,参展商还须向展会承办方支付合同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展会承办方将请求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违规产品进行处罚并立即清理出航展会场。
6. 室内标准展位:
(1)包括墙板/地毯/基本照明/楣板/咨询台1张/椅子2张/电源插座1个/纸篓1个。
(2)需要收取展位押金4万元,参展商参展期间无违约情况,展会结束后全额退还,否则,全额扣取。
7. 室内空地:
参展商须自行搭建其展台或联系主场搭建商(搭建所有费用由参展商自行负担)。搭建管理费、水电费按大会标准另行支付给展会承办方。
8. 室外空地:(租用空地的展商在设计展台时请自行做好防电防雨防风措施)
参展商须自行搭建其展台或联系主场搭建商(搭建所有费用由参展商自行负担)。搭建管理费、水电费按大会标准另行支付给展会承办方。
9. 双层贵宾房:
每单元分为上下两层,面积共约150平方米。展会承办方不提供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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