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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四小时复命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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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四小时复命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目的
为了进一步强化各部门执行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减少各部门以及各岗位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在全行内部建立一个令行禁止的高效的垂直指挥系统和行政督办系统,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行各部门、人员。
第三章定义
四小时复命制的概念非指四小时办结完成,特指从完成或发现完不成的那一刻算起,要在四小时之内将结果报告给下令者或协调者,本处四小时特指半个工作日。
第四章职责
第一条各个部门负责贯彻和执行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推行本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通报。
第五章管理要求
第一条“四小时复命制”的推行内容
(一)各个部门之间的上下级各单位、下属各岗位对任何命令和各种书面协调支持的工作事项,不管完成与否,受令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下令人复命。
(二)各个部门、下属各岗位,当接受命令,或协调事项在开始执行任务后发现有困难或阻力,应努力去克服。当所遇到的确实为不可克服的困难,本单位、本岗位无法按时、按标准完成任务时,应立即向下令者或协调者复命,用书面形式报告不能完成任务的困难和原因。同时,下令人或协调者应根据情况撤消原命令或更改命令的内容而成为新的命令,规定的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即半个工作日),即“四小时复命制”。
(三)“四小时复命制”的意义在于个人、部门相互之间应及时沟通,以共同完成任务和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凡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互相交付、协调、配合执行的工作任务,只要接受了,不管完成与否,必须“四小时复命”。
(五)凡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在执行相互交付、协调、配合完成的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上级、相关单位需改变决策,取消此项任务时,应立即或在决策后1小时之内书面通知下级、对应部门结束尚未完成的任务。
(六)各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各项工作任务的复命时间,但不得超过四小时。
第二条“四小时复命制”的推行原则
(一)服从的原则
1、没有服从就没有指挥,没有指挥就没有管理。
2、各个部门、下属各岗位,依照本单位组织机构形成逐级的上下级工作关系。
3、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服从,下级无权裁定上级的对错,上级的对错应由上级的上级来裁定。
4、当上级的命令违法或违纪时,下级可以不服从,否则,必须服从。
(二)一个上级的原则
1、各个部门、下属各岗位行政隶属关系上只有一个上级,即直接上级。
2、在一个组织系统内,一个人只有一个上级。
3、在同一段时间里,一个人只和一个上级打交道。
4、在同一类事务中,一个人只有一个上级。
(三)逐级的原则
1、上级对下级,可以越级检查,不能越级指挥。
2、检查是每一个管理人员的直接责任,检查可以越级,而且一定要越级;但是,不能越级指挥,指挥必须逐级。
3、下级对上级,可以越级申诉,但不能越级报告。
4、报告必须包含两层含义:一指汇报工作情况,二指取得上级指示,即“请示报告”,且必须向直接上级报告。
5、以下几种情况不属报告:
(1)凡向正在检查工作的直接上级汇报工作情况,不属报告(注意:这里只指汇报工作情况,而没有请示的含义)。
(2)凡经直接上级批准后向上级进行的报告,不属越级报告(注意:这里只指经过直接上级授权的请示,而没有情况汇报的含义)。
6、凡在越级报告前,下级必须让直接上级了解自己汇报的内容,尤其是直接上级必须知道的重要情况。
7、申诉。申诉就是告状。申诉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被认为合法的:
(1)上级有***、盗窃、违法乱纪的行为。
(2)上级有重大出卖和危害银行的行为。
(3)上级滥用职权,对申诉者有重大不公正的行为。
8、凡出现第7条款三种情况的,可以越级申诉,且不但可以越一级,而且可以越很多级,直至董事长。
9、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下级只能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报告,以此维护全行的基本秩序和保护自己。
10、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越级指挥:
(1)特殊、紧急情况。
(2)直接下属拒绝服从指挥。
(3)下级确实无力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
(4)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整体指挥(指命令内容与各级下属都有关联,不能逐级传达,必须在同一个时间让各级人员都知道)。
11、各部门在没有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指发生人身、财产等安全隐患、事故的紧急情况)的条件下,应避免现场办公的指挥行为。
(四)直接上级责任制的原则
为了使工作任务能够得到层层落实,让各级负责人积极培养教育下级,我行在下列行为中实行直接上级责任制:
1、交待工作后,未得到落实。此行为的全部责任为指令发出者。
2、员工工作过失,但其直接上级未对其行为进行处理或处理明显不客观,被上级查到或被举报、投诉。此时不再追究过失员工的责任,由其直接上级的承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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