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强制措施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拘传
第三节取保候审
第四节监视居住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拘留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
二、强制措施的特征1、基本特征 强制措施既有强制性,又具有预防性,是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重要保障;是打击犯罪、同犯罪作斗争的必要手段。
2、强制措施与刑罚的异同。(1)采取强制措施与适用刑罚的目的不同。(2)强制措施与刑罚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不同。(3)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与有权适用刑罚的机关不完全相同。(4)采取强制措施与适用刑罚依据的法律不同。
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异同。(1)适用的对象不同。(2)适用的条件不同。(3)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完全相同。(4)强制措施的种类不完全相同。(5)采取强制措施应遵守的程序不同。
三、强制措施的作用1、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等逃避侦查和审判。2、可以排除犯罪嫌疑人等可能进行妨碍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3、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等继续犯罪。4、可以防止发生***等意外事件。5、可以震慑犯罪,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加强社会治安。
第二节拘传
一、拘传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
二、拘传的特征 拘传和传唤是两种独立的诉讼行为,有着严格的区别。 传唤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传票或传唤通知后按照指定时间、地点自行到案接受讯问,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不能使用戒具或者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因而不是强制措施。 而拘传则是强制措施,执行拘传的人员可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的讯问地点,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拘传,可以使用戒具等适当的强制方法。
三、拘传的对象和程序 拘传的对象:未被拘留或逮捕(即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的程序:1、填写拘传票或拘传证2、到被拘传对象所在县市内进行拘传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完毕后应立即释放。
第三节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概念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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