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刑事诉讼主体和诉讼机关
本章主要内容
§ 刑事诉讼主体
§ 刑事诉讼机关
§ 诉讼参加人
§ 刑事诉讼主体
§ 概述
§ 刑事诉讼主体分类
§ 概述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对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单位和个人(诉讼当事人)。
§ 刑事诉讼主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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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门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
诉讼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 刑事诉讼机关
§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 检察院
§ 法院
§ 监狱
§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1)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一个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又是国家侦查机关具有司法机关性质属于国家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双重性。(2)地位:公安机关是主要的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的侦查活动中处于指导和主持地位。
(1)组织体系:国务院设公安部;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地区设公安处;省辖市设公安局;自治州设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城市街道和乡、镇设公安派出所。此外,在铁路、航运、民航、林业、农垦等系统设公安局或公安处。
(2)领导体制: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公安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同时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地方公安统一受国家公安部领导。
(1)对依法管辖的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侦查,有权决定撤销案件。(2)有权进行侦查活动。(3)有权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4)有权执行逮捕。(5)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递交《移送起诉意见书》。(6)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地位、职权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它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也是刑事诉讼主体。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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