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辩护和代理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
§ 辩护概述
§ 辩护的种类和辩护人的范围
§ 辩护人的任务和地位
§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 刑事代理制度
第一节辩护概述
一、概念
1、辩护。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辩护权。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3、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4、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的关系 辩护是一种活动,辩护权是进行辩护活动的权利(辩护或不辩护的自由),辩护制度是行使辩护权,实施辩护活动的一系列固定的、具体规则的总称。
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就不可能有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各种辩护制度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正确行使辩护权而设立的;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辩护权是通过各种具体的辩护活动实现的。
二、辩护制度的内容
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
辩护制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有效措施。
辩护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是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
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
3、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教育任务。
第二节辩护的种类和辩护人的范围
一、辩护人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充当辩护人,出席法庭为自己辩护。
1、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已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取得执业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不能以律师身份履行辩护职责。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担任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委托充当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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