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依据《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淄建发〔2014〕7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信用信息的认定
第一条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按照《管理办法》附件4“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的规定进行。良好信用信息内容中的具体认定范围如下:
(一)企业表彰类
企业表彰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市、区(县)人民政府针对建筑业企业颁发的与建筑活动相关的表彰,其他与建筑活动不相关或者不是针对企业颁发的表彰不予认可。
例如: “XX区企业安全建设活动优秀班组”针对的是班组不是企业整体不予认可;“XX区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与建筑活动不相关不予认可。
1、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部级建筑行业协会指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3、省级建筑业协会指山东省建筑业协会(“XX省建筑业协会”同样认可);
4、市级建筑业协会指淄博市建筑业协会、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等(“XX市建筑业协会”同样认可)。
5、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地进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按在本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外地进淄企业仅计取淄博市政府表彰、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淄博市建筑业协会等颁发的企业表彰。
(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技术进步类
1、我市本地企业在外地市获得的奖项按照《管理办法》附件4“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所对应的同等级奖项进行记分。表中未包括的信用信息,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参考本标准记分。
例如:济南市“泉城杯”、青岛市“青岛杯”等同于“柳泉杯”进行记分。专业承包企业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可相应等同于“国优银奖”的分值进行记分。
2、外地进淄建筑业企业仅计取在淄博市内承揽的工程所获得相应奖项。
例如:外地企业在淄博市以外的其他地市承揽的工程获得的“鲁班奖”、“国优”或“泰山杯”等奖项均不作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但外地企业在淄博市内承揽的工程获得“天府杯”或“泉城杯”可以对应“泰山杯”或“柳泉杯”计取。
(三)施工业绩类
1、淄博市内合同备案业绩指建筑业企业在淄博市内依法承接的工程并且其施工合同在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业绩;淄博市内其他工程业绩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法在淄博市内承接的工程,但其施工合同不需进行
备案的业绩;市外工程业绩是指我市建筑业企业依法在淄博市外承接的工程业绩。
2、外地进淄建筑业企业仅计取在淄博市内承揽的工程业绩。
第二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桓台县建筑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据自身职责,及时准确的记录相应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具体记分标准详见《管理办法》附件5“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申报
第三条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平台为“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
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