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商主体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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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主体概念
商主体即商人
持续的从事盈利性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即商人。
以行为为基础来界定商人。
盈利性行为,并且以该行为为职业。
二、商主体的要件
人格要素:对外,有独立名义与独立意志。
物质要素:有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三、商主体的法定主义原则及例外
1、商主体的法定主义原则
类型法定:各类商法人——法人型企业的法定化
商合伙人
商个人
取得资格的标准法定:成立各类商事企业的条件
取得资格的程序法定:登记
经营范围法定:
(已经软化了——确定经营范围是企业自己的事务,对特定事业的有许可证件)
2、例外
经营自由原则。
从事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可能不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四、商个人
1、与自然人的区别
2、取得商个人的条件与程序
3、个人独资企业
基本特征
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4、个体工商户
5、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商合伙
1、商合伙的特征
2、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了个人合伙
契约性基础与组织性存在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出资关系
财产关系
合伙人的权益
退出——转移:(一致同意可以转移,已经颠覆了合伙的传统原理)
退伙
分配收益
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没有约定,平均分配
风险负担:按照约定比例分担;没有约定,平均分配
4、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
企业事务执行:执行权、决策权
执行人与执行人的责任
对外债务的偿还
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
补充责任
六、商法人
1、我国商法人的种类。
2、商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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