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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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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乡(镇)长、村“两委” 负责人消防培训班
抚松消防大队简介
抚松县消防大队组建于1991年10月,下辖抚松镇中队、万良镇中队(政府专职站)、仙人桥镇中队(政府专职站)、长白山旅游度假区南区中队(已建成近期投入使用)、拟在长白山旅游度假区北区新建大队。现有警力89人,现役32人、合同制57人。其中大队干部7人,中队干部4人,现役战士21人,执勤消防车辆13台。担负着全县行政面积6530平方公里, 32万人口14个乡镇、127个行政村、29个社区的消防安全保护任务。建队21年来,共参加灭火救援战斗7,900余起,扑救重、特大火灾20多起,抢救遇险群众1,300余人,保护财产价值数亿元。
抚松消防大队简介
抚松大队先后3次被公安部、省公安厅荣记集体三等功,,被公安部评为公安部队学****天津消防‘先进单位’,被省委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2008年在基层基础建设的收尾年中大队被公安部消防局评为岗位练兵先进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双拥共建’先进单位;被消防总队、支队评为‘先进大队’、被县委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吉林省消防条例
吉林省消防条例
(首次颁布是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进行了修正,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改, 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权利,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九条每年11月9日所在周为全省消防宣传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消防宣传周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组织,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消防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保管、装卸人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保养人员;
(四)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三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消防组织,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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