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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快的合并详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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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从反垄断法与竞争的角度
评滴滴快的合并
Presentation
案例引入
2015年2月14日,滴滴快的联合宣布将以100%换股的方式正式合并,至此传闻多日的一桩并购案终于落定。
新公司将实施Co-CEO制度,滴滴打车CEO程维及快的打车CEO吕传伟同时担任联合CEO。两家公司在人员架构上保持不变,业务继续平行发展,并将保留各自的品牌和业务独立性。




评析框架勾稽关系
打车应用相关市场的界定
判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
关键
相关市场
打车软件市场?
专车市场?
出租车市场?
出行市场?
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
(relevant market)
(1)定义:
《反垄断法》第12条: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
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维度


(生产周期、季节性)

(3)界定相关市场的依据:
替代性分析
广义出行市场的
一个细分领域
商品范围
地域范围
中国市场
一个行业
打车软件领域
出行行业领域
相关市场范围界定
相关市场竞争情况
2015年,打车软件竞争进入白热化状态。滴滴快的合并,但遭到uber的围堵。
滴滴专车、一号专车、神州专车和uber开始运营,并同城厮杀。自此,互联网租车形成了打车、拼车、专车3种形态。
打车软件进军拼车市场,嘀嗒拼车、微微拼车、51专车、爱拼车等争先登场,但拼车被资本掌控,爱拼车随即放弃了拼车服务支持。
2013年末至2014年初,以腾讯旗下的滴滴、阿里巴巴旗下的快的为代表的打车软件“横空出世”,但两者登场后奖励、补贴互不相容的拼杀,使这一产业刚起步就呈现恶战景象。
市场支配地位
1)认定因素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
合并后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出行行业领域
打车软件领域
移动打车所占比例仅为15%
新公司占比超过90%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合并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
积极:;
;
,提升企业竞争力。
消极:,形成并加强合并
后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形成独占或寡占;
,形成市场竞争的障碍;
;

新公司可能协同定价、
主导市场价格
挤压其他打车软件生存空间
滴滴快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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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w44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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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