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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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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保险法学
第一讲保险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危险与保险
一、危险
(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
(二)特征:
(客观存在)
(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
(时间限定)
(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
(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 2、减损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转移危险,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
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
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三、危险转移与保险
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第二节可保危险、道德危险与追溯保险
一、可保危险
(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构成要件
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
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险不保)
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
4、意外性(非故意;不可预知)
5、未来性(时间限定)
6、确定性(危险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提供依据。)
(三)可保危险的类型
1、财产上的危险
①直接损害②间接损害
2、人身上的危险 3、责任的危险
二、道德危险
(一)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1、积极的道德危险 2、消极的道德危险☆(不作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二)道德危险的本质:
1、一种危险因素
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
2、人为的危险因素 3、无形的危险因素
(三)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与控制
1、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
①从伦理上分析(与社会道义相悖)②从技术上分析(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实行)
2、道德危险的控制
①直接对道德危险进行否定性评价
第28条第二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证明等)第65条、66条、第67条(故意造***身伤亡,***,犯罪等)
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等
三、追溯保险
(一)概念:《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作出规定。所谓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时间的保险。如在人身保险实务中,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前,若被保险人体检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保险责任。有人把这种做法称为保险合同的追溯效力,即把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追溯至收取款项之时。
(二)法定追溯保险与约定追溯保险。法定追溯保险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约定追溯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在目前的保险实践中,对追溯保险的争议比较多。
第三节保险的界定
一、定义:
(一)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学理定义: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分散风险而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为满足其成员损失填补的需要而为的商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一)前提要素:危险存在(保险与危险同在,特定的危险事故是保险存在的前提。)
(二)基础要素:众人协力(集合危险,分散损失)
(三)功能要素:损失赔付(并非消灭危险,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
三、特征
1、共同团体性(自愿结合的一个团体)2、危险(风险性)3、同一性(普遍存在)
4、补偿的需要性5、双向有偿性(互为权义。财政补贴、社会捐助等属无偿,社会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福利性))6、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
四、保险与其他类似概念的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
1、实施方法不同:储蓄可能单独地、个别地进行,保险必须是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储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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