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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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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强化自主创新,助推创新型河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
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依法享有并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应当用于创新中的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流动性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性支出费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有价证券、股票和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
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当依法享有专利权;
(二)借款人须有两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盈利纪录并有已经公示的工商部门年度报告(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除外),财务制度健全;
(三)信用记录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四)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五)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需具有人民银行发放的有效的《贷款卡》。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的专利权应符合国家安全与保密部门的规定;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有着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在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
(二)专利权已被终止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已被宣告无效的;
(四)存在专利纠纷的;
(五)假冒专利的;
(六)专利权处于质押期的;
(七)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的;
(八)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情形的。
第三章贷款性质、额度、利率及期限
第八条专利权质押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由贷款人自主审查、自主决定。
第九条借贷双方应当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贷款的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额度。
专利权价值评估应当由贷款人、借款人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专利权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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