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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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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doc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处理
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1)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准予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并同时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2)原有的经营单位,应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重新核定《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准予继续经营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核算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3)经营单位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应如实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核算方法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需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主要是商品流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销售收人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人销售税金。商品流通企业销售金银首饰的收人计人“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在销售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人”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二)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代销有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收取的手续费计人代购代销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交纳的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人,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三)金银首饰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人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应分别按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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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