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成都高新区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企业总部
(一)企业总部的定义
企业总部是指国际国内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在成都高新区投资设立(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授权负责该公司在亚太区、大中华区、中西部地区或四川省等区域具体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或绝对控股公司。企业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
——研发型企业总部是以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为主,承担研发的战略决策、资源配置、业绩管理和外部协调等职能的企业。
——销售型企业总部是以市场营销为主,承担营销的战略决策、资源配置、业绩管理、市场选择、开发统筹及外部协调等职能的企业。
——结算型企业总部是以资金结算为主,承担资金集中、融资管理、外汇管理和国际支付管理等职能的企业。
(二)企业总部的认定
——按注册资本划分
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或外币换算10亿元及以上、5-10亿元(含5亿元)、1-5亿元(含1亿元)、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认定为企业总部。
——按企业总部能级划分
成都高新区企业总部包括亚太区总部、大中华区总部、中西部总部和四川省总部4个能级。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亚太区总部:
(1)单一股东或绝对控股股东为最新权威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国际行业50强或国内行业20强企业的企业总部,全面管理亚太区域业务,年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成都高新区留成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或5000万美元的企业总部,全面管理亚太区域业务,年缴纳三税成都高新区留成1000万元及以上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大中华区总部:
(1)单一股东或绝对控股股东为最新权威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国际行业50强或国内行业20强企业的企业总部,全面管理大中华区域业务,年缴纳三税成都高新区留成600万元及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或1000万美元的企业总部,全面管理大中华区域业务,年缴纳三税成都高新区留成600万元及以上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中西部总部:
(1)单一股东或绝对控股股东为最新权威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国际行业50强或国内行业20强企业的企业总部,全面管理中西部区域业务,年缴纳三税成都高新区留成300万元及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的企业总部,全面管理中西部区域业务,年缴纳三税成都高新区留成300万元及以上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认定为四川省总部:
(1)单一股东或绝对控股股东为最新权威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国际行业50强或国内行业20强企业的企业总部,全面管理四川省区域业务,年缴纳三税成都高新区留成100万元及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或300万美元的企业总部,全面管理四川省区域业务,年缴纳三税成都高新区留成100万元及以上的。
——按企业总部功能划分
不符合注册资本和能级划分标准的企业总部,主营业务侧重技术研发、产品销售、资金结算等某一特定功能,根据下列条件进行认定:
成都高新区企业总部和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