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准确、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当以实事求是、履行义务、接受教育为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受理申诉的常设办公机构是监察处。
第六条申诉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年级、专业、学号;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当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申诉处理的程序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处理申诉后,负责召集、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组***数必须是单数;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则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审理工作。
第四章实施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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