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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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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doc试析清末“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新政是清政府最后一次想要扭转国势的改革,虽然这次改革还没有完全铺展开来清廷就已经灭亡,但是这次改革中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传统中国尝新政改革试现代化转型的一次尝试,虽然带有浓重的封建性,但细看条文还是不难发现其中的进步性、合理性和民主性。
一、《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主要分为两大内容: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有十四条,统称为君权大于神权,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有九条,概括起来就是君权依附于民权。
君权大于民权的十四条又可以分为七个方面:第一方面,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清王朝的长久不衰,大清帝国权利由皇帝牢牢掌握,万时不更迭,一直传下去,并且皇帝权利受到保护,不容任何人前来侵犯(第一、二条)[1]。第二方面,帝王具有掌握军队的权力,统帅海陆军,有权利用兵,但是不准以侵略的形式向国外出兵,保持军队纪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三方面,皇帝具有任免大臣的权力,设置官位,设置奖惩措施,达到能够挑选对国家和军队听命的人(第五条、第九条)。第四方面,皇帝可以发布政令,制定法律,废除法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第五方面,皇帝拥有外交权利,对外代表国家(第七条)。第六方面,皇帝拥有司法权力。第七方面,“皇帝具有开支国库的权利,皇家大事庆典,由皇帝做主,其余人不得干涉。
第二部分君权依附于民权,前六条规定臣民权利,后三条规定臣民义务。在权利方面,臣民必须听令于文武百官,不得僭越,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臣民具有出版、言论,集会、结社等事等权利。如果臣民做了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可以进行逮捕,惩罚,并交由法官进行判决,以示警告。衙门是专门惩戒犯法臣民的专用场所。臣民的财产不能无故被侵犯,受到法律的保护。臣民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纳税,服兵役等等。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评价
大多数学者都****惯用现代的宪法政治理论来评价历史上的《钦定宪法大纲》,他们都以“君上大权”、“皇族内阁”等为证据,批判《大纲》为“假立宪”,将其一概否定,但客观的评价一段史实应将其放入当时的历史背景中进行历史的评价。
最为世人所熟知的而且为世人所批判的是前两条规定:皇帝是万民之君,高高在上;皇帝权利不允许任何人侵犯。
《钦定宪法大纲》一共二十三条,其中君上大权十四条,在涉及到君上大权的部分,其余十二条逐一列举了皇帝所应享有的种种特权,皇帝权利没有那么简单:皇帝可以颁布法律,也必须有“议院
”决定[3]。从另一方面来说,君此时皇帝行使的立法权也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有限制的;议院作为皇帝的辅助机构,皇帝有召集、开闭、停展、解散议院的权利。如果议院与皇帝激烈冲突,那么最严重的后果就是皇帝“解散”议院。可以说清末新政中的《钦定宪法大纲》是变与不变的历史选择,是时代任务给予的不同评价,两种评价都出自中国社会的现实,并各自反映了现实中的一部分。但是,对现实的论证需要借助历史,;对具体的论证需要借助一般;而为了说服多数人,则需要借助权威,为此为了阐明变与不变,两者都作出了解释[4]。
梁启超曾经说过“中国两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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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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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