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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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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关于船舶危险品适装的相关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以达到本章的消防安全目
标。为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应配备防火系统以保护船舶免受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额外火灾危险;
.2 应将危险货物与着火源充分隔开;
.3 应针对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危险配备适当的人员保护设备。
2 一般要求
除符合本章 B、C、D 、E 部分各条和第 18 条以及 20 条 ①的相应要求外,本条
所述的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还应符合本条的相应要求, 但在载运有限
数量的危险货物时, 且此种要求已通过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而得到满足时除外。 船舶类型和
载运危险货物的方式见本条  和表  。小于 500 总吨的货船应符合本条,但主管机关
可以降低要求,且该降低的要求应记录在本条 4 中所述的符合证明中。
表  和表  的适用范围应以下列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为准:
.1 船舶和货物处所并非专门设计用于载运货物集装箱,而是拟用于载运包装危险货
物,包括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
.2 为拟载运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而建造的专用集装箱船和货物处
所;
.3 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滚装船和滚装处所;
.4 拟用于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和
.5 拟用于载运除船载驳船内散装液体和气体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
3 特殊要求
除另有规定外,表  、 和  对“甲板上”和“甲板下”的危险货物积载的适
用范围应以下列要求为准,其下列各节的编号在这些表的第一栏中显示。
供水
供水布置应通过固定加压或通过位于适当位置的遥控装置启动消防泵,确保能
够立即从消防总管按所要求的压力供水。
输送的水量应能向本章第  条所规定尺寸的 4具水枪以该条规定的压力供
水,当空舱时能射到货物处所的任何部分。此水量可以采用主管机关满意的等效方式获得。
应设有固定式喷雾器设备或用水浸入货物处所的设备,以使指定甲板下的货物
处所通过按货物处所水平区域面积计每平方米至少 5 l /min 的水量得到有效冷却。 经主管机
关决定,对小型货物处所和较大货物处所内的小区域可使用消防水带达到这一目的。但是,
排水和抽水装置应能防止形成自由液面。 排水系统的尺度所达到的排量应不低于水雾系统泵
和所要求数量的消防水枪的组合容量的 125% 。排水系统的阀门应能从所保护处所的外部靠
近灭火系统控制装置的位置进行操作。 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容量, 应布置在船侧, 且在每一
水密舱内相互间距不得超过 40 m 。如果不可能这样,主管机关在批准稳性资料时应按其认
为必要的程度,考虑增加的水重量和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不利影响。 ①
由适当的专门介质淹没指定的甲板下货物处所的措施,可替代本条  中的要
求。
所要求的总供水流量按最大的指定货物处所同时计算,应满足本条  和
 的适用要求。应通过主消防泵的总流量满足本条  所要求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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