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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商铺管理规定wi-nwgz-al.kf-03-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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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管理规定
为规范园区商业网点的分布、经营及管理,保障业主及租户利益,方便居民生活,特制定以下规定:
在本园区经营的网点,须报我司备案后,由我司开具证明文件,方可到期商税务等机关办理相关证照,有效证件齐备下方可营业,证照须挂到店铺内显眼位置。
商铺经营行为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园区管理规定。
对铺内水、电等管道设施,未经物业公司批准,禁止改装。
商铺进行装修,须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并将招牌装饰方案及商号、从业范围一并报物业公司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商铺隔层者,。
各商业网点开业或变更经营项目前,须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
商铺空调位由物业公司统一指定,安装安调前,须事先向物业公司申报,并由管理人员指定安装位置。否则,我司有权责令强行拆除。
门前禁止张贴、挂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封建迷信色彩的饰品,不得在门前烧香、祭祀、供奉等活动。
商铺不得进行煎、炒、炸等产生强烈污染的烹饪。
不得在铺面门以外的任何地方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挂除统一招牌以外的任何宣传广告牌。
不得挂和张贴带“新世界”的任何商号。
商铺业主(铺用户)有责任实行门前三包,不得在门前下水道倒脏水,对未严格执行门前三包的商铺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经营。
园区商号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各商业网点、单位在经营前须与居委会统一要求签订《门前三包责任》,明确各自的责任地段,并按以下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各商业网点应各自搞好地段内的清洁卫生;
:维持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负责维护门前的绿化和绿化设施。
各商业网点、单位有权对其责任地段发生违章行为进行制止与处理。
本物业部客服组、保安大队将不定期对各网点、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公布于园区宣传栏内。
本物业部对拒不承担“三包”责任的网点或不认真执行“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责任人可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令其交5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管理费,不按规定交管理费的,按规定的期限每超过一天追加10%的滞纳金。
各商业网点、企业单位须积极配合本物业部和广州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
相关记录:
《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
《门前三包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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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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