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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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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
( 2012 年 2 月 25 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5 次会议通
过 2012 年 5 月 31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1 次会议批准 2012 年 6
月 28 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 1 号公布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
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哈尼梯田,是指自治州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
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境内以哈尼族为代表的各民族开垦和耕种的水稻梯田,以及
相关的防护林、灌溉系统、民族村寨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等构成的文化景观。
第四条 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统 _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
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哈尼
梯田保护管理工作,将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哈
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
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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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下列范围内的梯田实行重点保护:
(一)元阳县境内坝达(箐口)、多依树、勐品(老虎嘴)片区;
(二)红河县境内甲寅、宝华片区;
(三)绿春县境内腊姑、桐株片区;
(四)金平县境内阿得博、马鞍底片区。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哈尼梯田
保护管理规划划定,设立标志,予以公告。
重点保护区外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条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划定,不得损害土地、林地、水源及其他各类设施所有
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设立哈尼梯田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
(三)监测哈尼梯田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哈尼梯田资源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与哈尼梯田有关的科研、科普、展示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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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指导哈尼梯田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审核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考察、大型娱
乐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项目;
(七)负责哈尼梯田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
(八)依法收取相关规费;
(九)负责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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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shangni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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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