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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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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2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批准2012年6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哈尼梯田,是指自治州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境内以哈尼族为代表的各民族开垦和耕种的水稻梯田,以及相关的防护林、灌溉系统、民族村寨和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等构成的文化景观。第四条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坚持保护优先、统_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将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1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第七条下列范围内的梯田实行重点保护:(一)元阳县境内坝达(箐口)、多依树、勐品(老虎嘴)片区;(二)红河县境内甲寅、宝华片区;(三)绿春县境内腊姑、桐株片区;(四)金平县境内阿得博、马鞍底片区。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划定,设立标志,予以公告。重点保护区外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八条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划定,不得损害土地、林地、水源及其他各类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设立哈尼梯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组织实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三)监测哈尼梯田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哈尼梯田资源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四)组织开展与哈尼梯田有关的科研、科普、展示和宣传教育等活动;(五)监督指导哈尼梯田资源的开发利用;(六)审核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考察、大型娱乐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项目;(七)负责哈尼梯田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八)依法收取相关规费;(九)负责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十)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旅游、民族、宗教、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入、上级扶持、社会各界和国际组织捐助等渠道,筹集哈尼梯田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第十二条自治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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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