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90813( 颁布时间) 20090813( 实施时间)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 文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 200 9年2月21 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 9年5月27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 2009 年2月 21 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 年5 月 27 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即日起施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8月 13日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内从事气象探测、天气预(警)报、气象灾害防御、气象科技服务和气象信息刊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州、县(市) 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气象工作。第四条自治州、县(市)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保证国家气象事业发展计划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实施, 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计划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气象工作的领导, 将气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随着经济的增长加大对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的投入。气象主管机构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 中央财政拨付不足部分,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在下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二)从事气象科学技术研究; (三)开展公众气象服务工作; (四)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 (五)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第七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第八条自治州、县(市) 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当地广播、电视、报纸和政府门户网站每天定时、定版播报和刊载。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公众气象预报播报和刊载需改变播发时间和版面的, 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电信、互联网等传播媒介, 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服务单位, 广场、公路、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向公众传播气象信息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气象信息。第十条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制定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和应急方案,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在乡镇、社区、公共场所建立气象信息接收、播发设施。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论证。对不适宜建设或者可能引发气候环境恶化、导致气象灾害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由气象主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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