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页码,1/4
【标题】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内容分类】 民族区域自治
【文号】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6年08月30日
【生效日期】 1986年11月18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 自治州的民族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自治州边远地区的建设
第十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
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自治州是哈尼族彝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管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州内
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壮族、傣族、瑶族、回族、拉祜族、布依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县、建水县、石屏县、弥勒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屏边
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个旧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
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
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
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
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自治州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制定国民经济
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充分发挥有色金属和其他矿产资源,热带、亚热带作物资源,山林草场资源,煤炭、水能资源
和境内大中型企业较多的优势,积极发展坝区的经济,加速山区、边远地区的开发和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
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地区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和扶持帮助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尽快改
变贫困面貌。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教育文化事业,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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