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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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页码,1/4
    【标题】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内容分类】  民族区域自治
    【文号】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6年08月30日
    【生效日期】  1986年11月18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州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  自治州的民族干部和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自治州边远地区的建设
    第十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
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自治州是哈尼族彝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属云南省管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州内
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壮族、傣族、瑶族、回族、拉祜族、布依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县、建水县、石屏县、弥勒县、泸西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屏边
苗族自治县、河口瑶族自治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个旧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
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
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
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
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自治州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制定国民经济
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要充分发挥有色金属和其他矿产资源,热带、亚热带作物资源,山林草场资源,煤炭、水能资源
和境内大中型企业较多的优势,积极发展坝区的经济,加速山区、边远地区的开发和建设,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
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地区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和扶持帮助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发展生产,尽快改
变贫困面貌。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教育文化事业,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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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