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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别小看了劳动合同附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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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别小看了劳动合同附件
43岁的车女士18年前就到四川泸州市公交总公司从事售票等工作,她对公司也寄予了深厚的感情,可是,刚刚发生的一件事却使她觉得这份感情打了折扣。
2003年11月20日上午,她在25路公交车售票时,因为失误,收了5张票的钱,却给了乘客4张票,被公司以“票务违纪”解除了劳动关系
。她不服,就把企业告上了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得到的结果是:维持被诉人泸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申诉人车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记者就此事走访了有关人士,他们的观点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在法律上,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是被认可的。依照我国劳动政策相关规定,这些附件也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有效证据。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研究这些附件。
在这一事件中,哪些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呢?
据记者了解,2002年1月6日,车明英所在的公司改制后,企业经过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规定》(泸公交[2002]97号文),在其第六章中规定,售票员收钱不撕票或少撕票,收售废票(回笼票)、假票是侵占行为,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关系。
车女士与泸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03年9月5日至2004年9月4日)中明确:凡达到《劳动法》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应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这里,泸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规定》就是车女士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
可以看出,车女士没有认真研究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没有吃透劳动合同的附件精神。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由此看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经签订就要履行,谁违约谁要承担后果。即使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可以成为双方维权的有效证据。
企业法人变更原劳动合同并不终止
案例:
香港老板张总裁,在北京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并亲自担任该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前不久,张总裁在与北京某机电公司做生意时,由于出现失误,给机电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张总裁需要向机电公司支付一大笔赔偿金。张总裁经过与机电公司反复协商,最后决定把自己的独资公司折价抵给机电公司,来代替应支付的赔偿金。机电公司表示同意,但声明:只接收独资公司,不接收独资公司中的任何员工。
几天后,张总裁召开独资公司全体员工大会,宣布了本公司已被机电公司兼并的消息,并通知员工,本公司已决定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们对这突如其来的变化十分不满,纷纷要求张总裁改变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总裁解释道:“本公司现在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按劳动法的规定,可以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们要是愿意在这儿继续干的话,就得跟新的老板去说。因为本公司现已被机电公司兼并,我无权处理善后事宜。”
机电公司接管独资公司后,员工们陆续找到新的老板。
“我公司兼并你们公司后,一切都将重新设立,不负责安排原公司的人员。将来录用员工时一律在社会上公开招聘,被聘用者要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老板给了员工们这样的答复。
员工们看到新老板这种态度,知道在这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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