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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没签劳动合同工伤难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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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没签劳动合同工伤难认定
上午,郭成义拄着双拐,又一次来到某建筑公司在东莞的办事处讨要生活费和工伤赔偿费。这次,他领到了两天的生活费30元。至于工伤赔偿费,他得到的结果仍是:公司暂时没有钱,等有钱了再说。据郭成义讲,去年他在该建筑公司工地上干活时摔伤,自伤愈出院以来,他和该建筑公司之间一直未能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无奈之下,郭成义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市社会保障局以郭不能出具劳动合同或其它可以证明其和该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为由,对郭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认定申请被拒
51岁的郭成义是贵州省赫章县人,2003年8月,他开始在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工程的工地上打工,但并未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 04年2月17日,郭成义像往常一样来到工地工作。郭成义向记者回忆说,当天下午大概3点左右,他当时的工作是搬运砖头,在搬砖的过程中,连人带砖,从三楼摔到了二楼。这次事故,导致郭成义左前臂、左大腿骨折。据郭介绍,出事后,他随即被送到南城医院医治。三天后,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将郭成义送到广西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5月10日,郭成义出院。
郭成义回忆说,当时他的伤未完全好,公司希望赔偿他的误工费和回乡的车费,这件事就算完结了,但郭成义没有答应。
2004年5月13日,经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华医院法医门诊部鉴定,郭的身体损伤为六级伤残。据郭成义讲,第一次手术后,留在他左前臂和左大腿里的钢板还未取出,在用力的时候,感觉非常疼痛,现在只能借助双拐或扶着别的物体行走。
据郭成义说,公司曾经和他在私底下交涉过赔偿费用的问题。,可郭成义认为太低,因为他所受的伤严重影响了他的劳动能力,而且他的伤还需要再次手术,以取出第一次手术后未取出的钢板,他下辈子的生活也需要很大一笔费用。
因为该公司没有为郭购买工伤保险,郭成义和公司也未能就工伤赔偿的具体事宜取得一致,2004年8月19日,郭成义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具有享受工伤待遇资格。
然而,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在10月18日向郭成义下达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无法向我局提交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且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东莞市南城西平国际公寓别墅57号楼的工程已经竣工,其生产营地已不在我区,故本局无法***”,并决定:不予受理郭成义于2004年8月19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郭成义表示不可理解。他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当日受伤现场的几位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而且在自己受伤期间,公司承担了他所有医疗、护理费用,如果他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话,公司不可能主动承担这些费用。
劳动者为何怕签合同
当记者问到当初为什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郭成义说,当初打工时,也没有想到要签订劳动合同:“像这种工作,一般都是不签订合同的。就算你觉得不签合同不好,不想干的话,也会有别人去干”。
一位在东莞某小型公司打工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和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东西,要靠公司和劳动者之间长久所形成的默契和公司自身的诚信来维持”,“特别是一些小公司,今天在这里工作,明天就不知道在哪里了,哪里顾得上这么多”。她还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她以前在一家小公司当文员时,一个职员受了工伤,虽然并不严重,公司还为他报销全部医药费,而且还有一个多月的带薪假期。她认为,虽然劳动合同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能起到作用,但是实际上却很少用到,如果和公司搞得太僵,反而会引起不愉快。
公司拒绝签合同
劳动者有权投诉
东莞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劳动者有权向劳动局有关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方面,国家也制定有相关的法规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年6月颁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区分劳动合同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
【案情】
1993年2月,张某与北京某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在合同履行期间,2002年3月26日,张某向北京某研究所递交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意与北京某研究所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助费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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