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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停工医疗期与合同终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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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停工医疗期与合同终止
案情介绍:
吴小姐于大学毕业后经双向选择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双方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吴小姐因突感胃部不适前往医院检查,经检查发现已患有一定程度的胃溃疡。医院决定吴小姐病假一个月,期间进行阶段性医疗,并出具了为期一个月的病假单。一个月后,吴小姐到医院复查,医院检查后建议吴小姐再休息一个月,待病愈后再恢复工作,并又出具一个月的病假单。
病假期满,吴小姐回到公司恢复上班,但是公司人事部长却给了她一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告知吴小姐: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按期已于半个月前终止,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合同,因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一个月前终止,要求吴小姐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公司则支付吴小姐结算到终止日的工资。吴小姐认为不再续签合同可以接受,但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到期后又一个月的病假工资。公司认为合同终止后不必支付工资,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吴小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自己可以享受一定的停工医疗期,在法定的停工医疗期间,公司应当发放病假工资。
公司认为:公司不再与吴小姐续签劳动合同,吴小姐的劳动合同则期限届满终止,吴小姐劳动合同终止后与公司已无劳动关系,吴小姐在合同终止后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缺乏理由。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吴小姐的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吴小姐还能否享受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停工医疗期待遇。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再续签的,则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以上规定明确劳动者的医疗期性质和停工医疗期限,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在停工医疗期内能否终止劳动合同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遇到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则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吴小姐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入停工医疗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停工医疗期内,即停工医疗期跨过了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则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停工医疗情形消失,即吴小姐病假结束时止。因此,公司可以在吴小姐病假结束时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因工致残应负责任临时工的伤残待遇
案例:
谢万忠,农民,农閒时在大方采石场做临时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不幸被塌方砸伤,经救治,左腿截肢,出院后大方采石场支付其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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