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皇大酒店章程
(于2010年12月15日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泰州市嘉福商贸有限公司出资,设立锦皇大酒店章程(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锦皇大酒店
第四条 住所:南昌市八一大道888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以及商务会谈等等。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称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周明太
32**********
货币
4000万元
2010-5-18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定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定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人选由股东决定,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股东重新任命后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监事人选由股东决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任命,可以连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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