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授课人:刘秋妹1本章学****目标了解船舶污染的概念、种类及特点;掌握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理解中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实践。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船舶污染概述第二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第三节中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实践3第一节船舶污染概述一、船舶污染的概念、特征、分类(一)船舶污染的概念船舶污染,指船舶向海洋排放有害物质。但在海商法领域,并不存在如“船舶碰撞”一样统一的“船舶污染”概念。4第一节船舶污染概述一、船舶污染的概念、特征、分类(二)、船舶污染的概念、特征、分类(三)船舶污染的分类污染途径与方式事故性污染、排放性污染污染物油污染、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6第一节船舶污染概述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一)《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7第一节船舶污染概述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二):美国《1990年油污法》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领域:《1996年HNS公约》(尚未生效);美国《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8第一节船舶污染概述二、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二)《油污责任公约》和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2005年1月5日,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取代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在我国正式实施。国内没有专门调整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损害赔偿的特别法,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商法》。《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仅涉及责任基础的一般规定,《海商法》也未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作出全面调整,仅在第20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第265条规定了油污损害的诉讼时效。9第二节船舶污染的损害赔偿一、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鉴于船舶控制权一般由所有人行使,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将严格责任仅施加于船舶所有人,并具体为登记所有人,以便简化识别。1992年《油污责任公约》和1996年《HNS公约》沿用该规则。2001年《燃油公约》借鉴了美国1990年《油污法》,将船舶所有人扩大到了“登记所有人、光船承租人以及船舶的管理人和经营人”,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通过主体的扩大,增加受害人的索赔途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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