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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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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辽宁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为了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完善和统一我省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规范和基础标准,经全省人才服务机构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推荐性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年4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组通字[1991]13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辽宁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24日人事厅辽人发[2004]3号)。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我省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与其相关的人事代理工作。本规范的内容包括: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材料收集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查阅、出证;流动人员身份认定、职称委托评定;毕业生档案、辞职和被辞退人员档案接转等十个方面的工作程序和办事手续。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一)接收档案的对象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毕业离校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7、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8、社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9、军队和武警部队聘用的文职人员;10、其它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二)接收档案的程序1、存档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并根据所办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相关材料:(1)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原件(留存复印件)、就业手续(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转正定级表)、同意调出的商调函、户口本(复印首页和迁出页)。(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身份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单位委托存档介绍信、单位与委托存档人员劳动(聘用)关系证明。2、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开具调档函或商调函(调档函样式见附录1,商调函样式见附录2)。(1)可以直接调取档案的,直接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调档函。(2)需要先调取档案审档才能决定是否调档的,向原档案管理单位开具商调函调档,同意后再调取档案。(3)省内跨地区调转档案的,由转出地与转入地县以上(含县)人才服务机构对口调转。3、审核档案材料(1)原存档单位转来的档案,必须在档案袋封口处密封盖章。(2)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齐全。具有普通院校大中专学历的应有转正定级表、报到证或就业(流动)介绍信。个别无法补齐材料的,应由存档本人签字注明。4、档案检查合格后,由存档人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签订存档协议书,办理存档手册和交费手续。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一)档案转出的手续办理调档手续,本人或存档单位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本人身份证、档案保管手续、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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