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称“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除应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
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司应与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
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公司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经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经理机构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
发展的需要,设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1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八条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