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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误区.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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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通知》指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需注意,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按税务机关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也不行。以上三类企业,除非居民企业外,都可以努力创造条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误区二:所有研发活动的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研究开发活动并不是指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有特定范围的,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如科学史研究、行业发展研究、单纯的科学理论探讨发生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通知》指出,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研发费用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而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发生的费用,如外购技术专利直接应用不属于,而购进技术专利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的二次开发则属于。误区三:只要符合规定项目的研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与研发有关的费用并不是都能扣除,只有在列举范围内的项目才能加计扣除。《通知》规定,只有八种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扣除。纳税人需要关注,实务中容易混淆,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一)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能认可。(二)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三)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四)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作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另外,《通知》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如研发成果验收、评审过程中发生的***性支出,以及违背真实、合法、合理性的支出,也不允许计入。误区四:研发费用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企业可任意决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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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