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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16个误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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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
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
〔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的税收优惠.
误区二:小微企业不可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
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
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同时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种优惠
政策.
误区三: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号)第八条规定,
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年.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四: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
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
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行未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五: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50%扣除和残
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69号)第一条第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
具体范围包括:1、、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
员的劳务费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70号)第一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
除.
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
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50%加计扣除
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误区六: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
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
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所以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可以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误区七: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
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
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
,该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
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所以,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后,还可以享受加
计扣除优惠.
误区八: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
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14项: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
所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不得享受.
误区九: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
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

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所以,对于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公告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对
于国内的委托开发,只允许税前加计扣除80%;对于境外的委托开发,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十: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
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由合作各方就自
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所以企业和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
误区十一: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
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指多
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
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
模型设计等.
因此,财税〔2015〕11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误区十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不同研发项目可以汇总核算.
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规定:三、,对研
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
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所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照不
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误区十三:企业仍然需要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三、,对研发支
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五条,
,
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研发
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由此可以看出,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
,企
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减轻申报纳税工作难度.
误区十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
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五、
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
(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不再需要鉴定.
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企业无需举证,由税务
部门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
误区十五: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号)第五条,
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
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由此可见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
惠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后三年内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
误区十六: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很多材料.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六条,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
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
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
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
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
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
备查;
.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
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至于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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