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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房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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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房买卖合同篇一:棚改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屋达成如下一致,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房屋情况房屋位于乐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性质为房,选房卡编号为:,小区验收单编号为:,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际房屋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分摊面积_______平方米)。第二条价款及支付方式房屋的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房屋的户头费: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5内,通过转账/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将全部房款和户头费支付甲方。第三条在房屋配户满五年时,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因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四条甲方应在房屋过户登记前,将落户于该房屋上的人员的户籍关系转移该房屋。第五条甲方应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乙方,并保证该房屋上无任何权利瑕疵。第六条房屋正式交付后,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由乙方承担。第七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享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在房屋交付5年后,与乙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的,甲方应承担房屋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部分的责任。 2、在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前,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设置权利负担等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损失。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房屋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本合同不得变更和撤销,甲方对房屋享有的一切专有权利和其他基于房屋业主产生共有权利均由乙方享有。第十条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提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字日期:年月日篇二:棚户区改造住房资格转让协议书棚户区改造住房资格转让协议书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木材公司棚户改造房指标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自愿将自己拥有的绥宁县木材公司棚户区改造房(一标段)指标房一套转让给乙方,指标转让费人民币大写(小写:)整。 2、乙方受让后,乙方必须按照木材公司棚户区住房改造有关规定及时交纳购房集资款。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3、该指标房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由乙方代甲方支付,该房的政府补贴款应折抵房款,乙方代付房款和支付指标转让费后,该房及政府补贴款转让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乙方如需提供相关资料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甲方保证该指标房在本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并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房产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代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及代交的相关费用,并双倍返还指标转让费和赔偿损失。 5、乙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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