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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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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确保我市农村住房建设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农村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市乡村建筑形态与川西林盘院落美学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土地上的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后,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二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农村住房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原则上应鼓励农村住户通过土地整理或林盘综合整治参与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符合邛崃市川西林盘保护修复总体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林盘内农户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符合标准、做美形态”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住房防灾减灾、建设质量和规模形态标准,注重地方建筑特色和使用地方建筑材料,实现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科学、有序推进。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交运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的相关手续,并按职能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新增农村住房建设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并配合市综合执法局指导镇(乡)、街道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中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市住建局对农村住房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把关;负责审查农村住房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宅基地审批标准,是否合理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二)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选址防洪安全并出具选址意见,特殊情况需做行洪论证的,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洪论证并组织专家审查和批复。(三)市交运局负责审查农村住房建设是否与公路建设相协调、是否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四)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中的低保对象核对工作。(五)市综合执法局指导督促镇(乡)、街道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中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与查处工作。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所辖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与实施管理的主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审批许可及实施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农户做好危房鉴定等手续资料,负责农村住房建设中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第七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统一标准作为镇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并加大对住房建设质量与结构安全、乡村风貌建筑形态管理、违规建设行为查处等要求的宣传力度。第八条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选举、推荐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建房委员会,全程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实施。第二章用地与规划选址管理第九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坚持科学选址,不得超过规定面积占用土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对于无法确定选址是否合理,确需进行选址安全性评估的农村住房建设,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选址进行安全性评估。第十条农村房屋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距离。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沙石、砖瓦等建筑材料。禁止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进行扩建,禁止进行危及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第十一条在镇乡(街道)、村规划区内使用自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建房户应当向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填写《邛崃市村镇房屋建设申报审批表》,经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建房户持以下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三)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四)符合要求的方案图或施工图;(五)危房鉴定报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镇(乡)、村规划对建房户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签署意见;审查通过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在镇乡(街道)、村规划区内需要占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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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