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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催销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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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催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第三条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或分开堆码。第四条 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药品,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第五条 在电子GSP系统中应设置药品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对库房所储存药品的有效期实施动态监控。为防止过期失效,各库应悬挂“近效期药品警示牌”,由养护员负责对近效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按月汇总、生成“近效期药品催销表”,经保管员核实后,分别传递至质量管理部门、采购部、销售部、储运部。第七条 采购部、销售部应按“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所列内容,及时组织销售或按规定退换货,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经济损失。第八条 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发出。对过期失效品种应填写“过期失效/破损报告单”,经质量管理部确定,及时移入不合格品库,每季列表上报进行报损处理。对于损失较大的品种,质量管理部门应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对于人为造成的损失,按照公司奖罚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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