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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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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城镇居民个人消费需求,积极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根据人总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本县农村信用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是指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并与信用社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和城镇居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购房、住房装修、汽车、耐用消费品等消费性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第五条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信用社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月工资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四)申请汽车、住房消费贷款,须在本县信用社营业网点分别存有购买总价款40%和30%的自有资金(以下简称自付款);(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六)在信用社开立有活期储蓄或个人结算帐户;(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第六条 个人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不办理展期。第七条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第八条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额度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30万元。(一) 汽车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总价的60%,最高15万元;(二)住房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购价的70%,最高30万元;(三)房屋装修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价的30%,最高30万元;(四)耐用消费品贷款额度不高于5万元。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相应资料:(一)借款申请;(二)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共同还款承诺书;(三)贷款人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四)自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六)保证人及配偶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收入及资信证明、身份证件;(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五章 贷款担保第十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方式有土地及房产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和权利质押担保三种方式。第十一条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第十二条 以第三人作为保证担保的,自然人保证担保最高额度为5万元,法人保证担保额度最高为20万元。第十三条 用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押物担保的,质押物必须是信用社认可和便于办理止付登记的储蓄存单(折)、不记名国库券、金融债券等,质押比例不得超过90%。第六章贷款调查和审批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接到借款申请后,必须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对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一) 了解借款人的人品、信用状况、负债情况及理财能力;(二) 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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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