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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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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青岛市财政局
青人社办发〔2013〕28号
关于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和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就业作用,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条件
具有职业介绍资质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可按介绍就业成功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其中,介绍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就业,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从市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注册地在其他区(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从各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就业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青岛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2011〕82号)的,补贴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列支,并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办理。
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发放。
三、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机构的认定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具有合法资质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外,还需按下列程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向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报《职业介绍补贴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职业中介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审核。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劳动监察、仲裁、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对该机构2年内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认定意见,在《职业介绍补贴机构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认定。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将审核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市就业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大学生人才储备中心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职业介绍补贴发放程序
(一)网络登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求职者求职登记信息及配置介绍成功(签订劳动合同)信息录入青岛市就业创业网(),纳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未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的,不予补贴。
(二)补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7月向所属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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