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黄泽淳(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案代理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上诉人惠来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接案后,我通过了解案情、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及听取各方的意见,现根据代理人的职责,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上诉人至今尚没有法定的条件使被上诉人必须为其补办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其上诉,是不应该的缠讼。上诉人诉请法院判令被上诉人补发其三本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根据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这一实体法律规范,上诉人“可申请补发”的大前提是:1、土地证灭失、遗失;2、刊登声明后。本案上诉人虽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了声明,但该证并没有象其所声明的“被盗遗失”,而是让上诉人的女儿苏佩珊将证件所指向的三块地及相关证件、材料转让他人,几经辗转,落在本案第三人手里。第三人也向被上诉人要求对这三块地进行变更登记等。显见,上诉人的“申请补发”要件事实缺失,因而“申请补发”的要件事实(小前提)与法律规范的要件特征(大前提)不符,所以不可能发生“可申请补发”的法律效果。正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的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依法于二O一O年七月八日以“证件并没有遗失”为由书面告知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补***件有关规定。二、被上诉人不给予上诉人补办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合理合法的。1、2009年3月20日上诉人口头报称其位于惠来县葵潭镇南岭市场A区16栋5、6、7号三幢居住铺面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盗遗失,要求被上诉人补办给予补办。被上诉人经核对登记薄,确认上诉人报称的土地登记情况存在,遂告知其对土地证被盗遗失的事实必须有相关部门证实,并在揭阳日报上登报声明,时效为三个月。期间如无异议,被上诉人将按程序予以补办。2、2009年6月3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补办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书面申请(并附上诉人在揭阳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被上诉人告知其欠缺有关被盗遗失的证实材料,上诉人于同年7月2日补交其所在地村及镇国土所出具的关于上诉人国土证遗失的证明。同年7月23日被上诉人依程序作出《注销土地登记公告》,并在国土证指向标的物所在地的葵潭镇区张贴及在该镇有线电视播出。同月26日,本案第三人卢锡鹏、郑树雄对公告提出异议,主张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拥有,同时向被上诉人提交该土地使用证及转让的相关证据材料。后又向上诉人申请变更该土地登记的申请书。被上诉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遂依法告知上诉人该国有土地证没有遗失,且该土地的使用权出现争议,不能补发土地使用证。上诉人先后委托代为其申请***的二位律师也表示理解。2010年6月28日,上诉人书面向被上诉人申请补办上述三本土地证。2010年7月8日,被上诉人书面告知上诉人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没有遗失,不符合补办的规定。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上诉人存在二方面不可补发土地证的事实:1、证件没有遗失,2、土地权属有争议。因此,不得补发证(含补办)的构成要件已客观存在,故被上诉人只能依法不给予上诉人补发证件。三、至于上诉人刚才在庭审时提出一个新问题:他按要求在报刊上声明后,都没有他人提出异议。只因被上诉人作出注销公告才出现他

黄泽淳(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案代理词)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zt520728
  • 文件大小19 KB
  • 时间2019-09-26